開標實況
尚未決標
決標公告出來後,這裡會列出每家廠商的標價與未得標原因。
還沒有開標資料。
公告歷程
1 則公告
資格與履約條件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5年10月1日起至117年3月31日止(但若實際決標日遲於115年10月1日者,以實際決標日為生效起算日)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具公司登記具商業登記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本採購內容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及服務等相關事務,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為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合格無不良紀錄,並可提供本案標的者。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合法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1件(廠商屬【公司或商號】者,得檢附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投標),大專校院則請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或學校公函。 2.納稅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1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1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2)綜合所得稅證明: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繳交結算申報書、免結算申報證明、核定通知書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1期證明者,得以前1期之證明代之。公立學校依法免納稅,則免附。 詳如招標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