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里光正一期好宅店鋪(大)委託經營管理
已決標勞務類933 社會服務流標 1 次案號 11408220843 · 機關代碼 3.87.36.1
0
預算金額
281 萬
決標金額
—
底價
1
投標家數
2025/10/13
已截止
截止投標
2025/10/14
開標
摘要 依下方資料自動彙整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首次公告於 2025/08/25,共 6 則公告,流標 1 次。預算 0,截止投標 2025/10/13,開標 2025/10/14。2025/11/05 決標,1 家投標,得標廠商是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迎曦社會福利基金會(標價 2,809,740)。採最有利標,評選委員 5 位,名單在「評選委員」頁籤。
開標實況:2025/11/05 決標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 單一投標
| 序號 | 廠商 | 標價 | 占預算 | 結果 | 未得標原因 |
|---|---|---|---|---|---|
| 1 | 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迎曦社會福利基金會 25472499 | 2,809,740 | Infinity% | 得標 | — |
決標品項
共 1 個品項
| 序號 | 品項 | 數量 | 單價 | 決標金額 |
|---|---|---|---|---|
| 1 | 大里光正一期好宅店鋪(大)委託經營管理 | 1.0 | — | 2,809,740 |
誰在評選
5 位評選委員。最有利標由委員會評分決定,名單與出席紀錄比底價更能解釋結果。
| 序號 | 委員 | 職業 | 出席 | 與本案相關學經歷 |
|---|---|---|---|---|
| 1 | 陳琇惠 | 東海大學教授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職稱:助理教授所任工作:社區工作 經歷2:服務機關(構)名稱: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職稱:副教授所任工作:社區工作 經歷3:服務機關(構)名稱:東海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職稱:教授所任工作:社區工作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社會福利研究所博士 |
| 2 | 張英陣 | 已退休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職稱:副教授所任工作:社工專業發展、志願服務、社區工作、社會救助政策之教學 經歷2: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職稱:教授所任工作:社工專業發展、志願服務、社區工作、社會救助政策之教學 經歷3:服務機關(構)名稱:私立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職稱:教授所任工作:社工專業發展、志願服務、社區工作、社會救助政策之教學 學歷:美國凱斯西儲大學社會工作學院博士 |
| 3 | 許雅惠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授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職稱:助理教授所任工作:兒童、婦女、青少年福利服務、社會政策分析、性別與社會政策、家庭政策之教學 經歷2: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職稱:副教授所任工作:兒童、婦女、青少年福利服務、社會政策分析、性別與社會政策、家庭政策之教學 經歷3: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系)職稱:教授所任工作:兒童、婦女、青少年福利服務、社會政策分析、性別與社會政策、家庭政策之教學 學歷:英國University of BathSocial Policy and Science博士 |
| 4 | 林秀慧 | 公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職稱:總工程司所任工作:都宅管理服務、租金補貼、社會住宅 經歷2:服務機關(構)名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職稱:科長所任工作:都市更新、都市設計 經歷3:服務機關(構)名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職稱:正工程司所任工作:都市更新 學歷:東海大學景觀研究所碩士 |
| 5 | 陳靖怡 | 公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城鄉計畫科職稱:正工程司所任工作:都市計畫擬定變更作業、都市計畫法令解釋、臺中市重大發展計畫研擬 經歷2:服務機關(構)名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管理科職稱:科長所任工作:臺中市住宅計畫訂定、各類居住協助政策執行、社會住宅興辦、公寓大廈之管理 經歷3:服務機關(構)名稱: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職稱:主任秘書所任工作:臺中市住宅計畫訂定、各類居住協助政策執行、社會住宅興辦、公寓大廈之管理 學歷:國立成功大學都市計劃研究所碩士 |
點名字可看這位委員還評過哪些案。公開資料只有姓名沒有識別碼,同名同姓會併在一起。
公告歷程
共 6 則公告
資格與履約條件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附加說明
壹、本案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迎曦社會福利基金會以新臺幣2,809,740元整得標,總契約預計金額新臺幣2,809,740元整。
貳、補充說明:廠商如認為本處就本審標/決標之決定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接獲本通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向本處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