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標實況
尚未決標
決標公告出來後,這裡會列出每家廠商的標價與未得標原因。
還沒有開標資料。
公告歷程
1 則公告
招標條件
資格與履約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算120日曆天內竣工,其餘詳附加說明。
押標金
75 元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本機關「允許」投標廠商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本案之投標;廠商家數上限為2家;廠商符合全部資格者,得單獨投標。
本機關「不允許」投標廠商「以分包廠商取代部分投標廠商資格」參與本案之投標。
第1資格:一、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之業務);或建築師事務所。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第2資格:一、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之業務);或丙等(含)以 上綜合營造業。且二、廠商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且三、廠商納稅之證明(投標廠商係為公司或行號者,其營業稅繳稅證明)。
※上開廠商資格應備文件詳如本採購案「投標須知-資格文件準備須知/審查表」。
附加說明
【業務主辦機關聯絡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挖掘管理科劉先生,電話為:(02)22253299分機344。 【其他招標文件購買方式】 本標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履約期限】 工程之基本設計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曆天內提送機關審查;細部設計應於基本設計核定後次日起45日曆天內提送(含設計圖說、材料設備規格、3D模擬圖、預算及施工計畫等)機關審查;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依機關要求時效修正。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1次者,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工程之施工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日起算120日曆天內竣工,其餘詳如本採購案契約書(樣稿)第七條及其附件。 【異議受理單位及附記救濟程序】 本公告「疑義、異議受理單位」欄位因有字數限制,有關本採購案異議受理單位之補充說明如下: 本採購案係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洽請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辦之採購案件,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方式如下: 1廠商如認為本案招標文件內容違反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自本採購案公告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政府採購處提出異議。 2廠商倘認為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或新北市政府採購處對於本採購案所作之處置有違反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請逕向該處置機關提出異議。 【配合財政部印花稅電子化繳納】 得標廠商請洽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電話:02-89528200分機603、637、639)、所屬分處或自行上網(縣市須選擇新北市),依契約性質開立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