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萬
預算金額
18 萬
決標金額
—
底價
1
投標家數
—
截止投標
—
開標
開標實況
2025/10/15 決標
決標方式 — · 單一投標
| 廠商 | 標價 | 占預算 | 結果 | 未得標原因 |
|---|---|---|---|---|
|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聽障人協會 00981067 | 183,824 | 100.0% | 得標 |
決標品項
1 個品項
| 品項 | 數量 | 單價 | 決標金額 |
|---|---|---|---|
| 委託辦理臺北市聽語障溝通服務方案(第5次議定) | 1.0 | — | 183,824 |
公告歷程
1 則公告
招標條件
資格與履約
附加說明
(一) 變更依據:
1. 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及7款。
2. 「本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項次3及7。
3. 契約第15條。
4. 實施計畫第17點第6項。
5. 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辦法。
6. 本府114年7月31日府社綜字第1143120266號公告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經費共同性項目預算編列標準」。
7.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9月9日「113年度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聯繫會議」決議。
(二) 變更事項:
1. 實施計畫第貳點第二項及第陸點第二項修正為「臺北市政府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辦法」。
2. 實施計畫第陸點第四項新增「(六)前第(一)、(二)、(三)款類別,自115年1月1日起改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9月9日「113年度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聯繫會議」決議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參考表」(簡稱參考表,詳附件)辦理,另本府每日晚間10點至翌日早上7點間緊急、臨時突發性案件屬參考表類別第二類。」。
3. 實施計畫第陸點第五項第(五)款變更為「申請案時數達2小時(含)以上之會議、講座等,因傳達內容密度高,可派2位手語翻譯員或聽打服務員輪流提供服務,115年1月1日起手語翻譯第一類服務案件之服務時間超過1小時,得由2名手語翻譯員提供服務;惟服務時數按其實際提供服務時數列計,至實作等因溝通密度較低者,則以1人服務為原則。」。
4. 實施計畫第柒點第二項第(六)款新增「5.前第1目及第2目之鐘點費計算方式,自115年1月1日起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9月9日「113年度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聯繫會議」決議之「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參考表」辦理。」。
5. 實施計畫第捌點第三項第(一)款新增「3.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3年9月9日「113年度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聯繫會議」決議,自115年1月1日起依申請案類型遴聘前述手語翻譯員資格如下:(1)第一類及第二類申請案:手語翻譯員應取得手語翻譯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2)第三類申請案:手語翻譯員應取得手語翻譯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或取得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後手譯服務滿150小時以上者,並須提出相關證明。(3)第四類申請案:手語翻譯員應取得手語翻譯職類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6. 實施計畫第捌點第四項後段新增115年起資格「聽打服務員:年滿18歲以上…….,另自115年1月1日起,同步聽打員除符合上述資格,若為第一類申請案,應領有同步聽打分級測驗成績達每分鐘120字及正確率達90%之證明者擔任。」。
7. 依實施計畫第壹拾柒點第六項規定,本案手語翻譯、聽打服務員鐘點費用以及全民健康保險費補充保費114年度擴充新臺幣11萬元。
8.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