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案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石化事業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專業技術服務暨報告撰寫工作
已決標勞務類94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明細補抓中案號 UEB148Q004 · 機關代碼 3.13.50
6,591 萬
預算金額
補抓中
決標金額
補抓中
底價
補抓中
投標家數
2026/07/20
已截止
截止投標
2026/07/21
開標
摘要 依下方資料自動彙整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告於 2026/06/10,共 7 則公告。預算 6,591 萬,截止投標 2026/07/20,開標 2026/07/21。決標公告已發布,投標明細正在補抓。採最有利標,評選委員 6 位,名單在「評選委員」頁籤。
開標實況:已決標,明細補抓中
決標公告已於 2026/09/30 發布,投標明細正在補抓,稍後重新整理就會出現。
投標廠商與標價正在從採購網補抓。正在補抓,幾秒後自動更新
決標品項
共 0 個品項
| 序號 | 品項 | 數量 | 單價 | 決標金額 |
|---|
誰在評選
6 位評選委員。最有利標由委員會評分決定,名單與出席紀錄比底價更能解釋結果。
| 序號 | 委員 | 職業 | 出席 | 與本案相關學經歷 |
|---|---|---|---|---|
| 1 | 于蓓 | 已退休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放射試驗室)職稱:副主任所任工作:土壤污染、地下水監測、核種遷移模式及污染防治、環境監測及規劃、擴散模式及污染防治 |
| 2 | 彭彥彬 | 國立中山大學教授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國立中山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職稱:教授所任工作:空氣污染防制、大氣污染物調查、模擬、土壤重金屬整治 |
| 3 | 程淑芬 | 朝陽科技大學教授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朝陽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與管理系)職稱:教授所任工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整治技術及對人體健康風險評估、環境影響評估、廢水處理、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污染物監測與分析 |
| 4 | 李宗杰 | 台灣中油(股)公司石化事業部林園石化廠廠長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台灣中油(股)公司職稱:廠長所任工作:石化事業部林園石化廠 |
| 5 | 黃祺寶 | 台灣中油(股)公司石化事業部環境保護室主任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台灣中油(股)公司職稱:主任所任工作:石化事業部環境保護室 |
| 6 | 李鴻志 | 台灣中油(股)公司石化事業部洲際儲運所所長 | 出席 | 經歷1:服務機關(構)名稱:台灣中油(股)公司職稱:所長所任工作:石化事業部洲際儲運所 |
點名字可看這位委員還評過哪些案。公開資料只有姓名沒有識別碼,同名同姓會併在一起。
公告歷程
共 7 則公告
資格與履約條件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95日曆天,詳工作說明書。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基本資格: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檢附(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其營業項目載有「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代碼E103101)」。(2)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登記證書(於當次開標時須在複查期限內)。
2. 廠商納稅之證明
3.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廠商需檢附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於當次開標時須在有效期限內)。
附加說明
一、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廠商須具備下列1~2其中一項資格,投標時須檢附相關文件影本供審: 1.完成油品類之土壤或地下水污染改善之控制或整治場址污染改善工作並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2,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6,000萬,投標時須檢附下列(1)~(4)文件: (1) 採購機關(構)開具之完工證明文件,必須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或現地化學氧化法等任一項工法,若該完工證明未清楚表示上述工法,廠商應另檢附該項工作之契約文件供審。(契約可節錄部分條文內容,但須能看出訂約雙方之公司名稱、含有上述工法之內容及範圍等文件) (2)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 (3) 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須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4) 污染場址經主管機關解除列管相關證明函文。 2.若為污染改善執行中之場址,完成或正在執行中契約,其中單一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2,500萬或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累計完成契約金額含稅達新臺幣6,000萬,須檢附下列(1)~(3): (1) 契約文件含有現地抽氣、注氣、浮油回收、水力控制、好氧生物整治、界面活性劑沖排或現地化學氧化法等所有工法(可非同一案),上述整治工法須顯示於被列管之控制或整治場址相關證明文件。 (2) 採購機關(構)為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之證明文件。(如(1)採不同案,應分別檢附) (3) 備查之改善完成報告或執行進度報告或控制或整治計畫書上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做為佐證資料,且污染物至少含下列任1種:土壤中含TPH或BTEX、或地下水中含TPH或BTEX,前述BTEX其一即可。(若相關報告書無載明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須另檢附顯示投標廠商為計畫執行者之其他證明文件)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本案後續擴充條件詳招標文件 請投標廠商務必檢附最新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4.06.04版)「投標廠商聲明書」,未依規定檢附者,為不合格標。 本案契約之訂定係依公共工程委員會之契約範本並略作調整以符合本公司需求。 配合行政院推動ODF-CNS15251為政府文件標準格式,本機關招標文件將逐步導入開放文件格式(ODF),相關軟體下載及使用說明請至國家發展委員會網站查詢https://www.ndc.gov.tw (主要業務/數位發展規劃/基礎服務/開放文件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 ====================…
